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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宋某系供电公司高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至2009年3、4月间,被告人宋平担任供电公司送电运行工区副主任、公司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九江县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非法收受武宁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非法收受九江某电气商贸有限公司、南康市某变压器厂销售代理商高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宋平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如实交代了组织掌握的受贿问题,不属于自首。被告人宋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武宁法院遂作上诉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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