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为参与竞标虚假出资 公司股东被判刑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27 17:16:06 人气:40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为使公司符合竞标资格,虚假增资550万。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虚假出资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今年46岁的唐某某原系日照市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11月份,其为获得竞标资格,欲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遂通过魏某某借款550万元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变更登记完成后,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增至600万元,其中唐某某的出资由35万元增至540万元。后魏某某通过转账将借入的550万元注册资本转走,唐某某付给魏某某一定的借款利息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的主要表现

下一篇:下一篇: 简述犯罪构成的要件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