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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裁定相关救济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17 20:04:00 人气:4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中止审理裁定的救济

 

向作出中止审理的法院提出复议。

 

裁定书上会注明你是否可以上诉的问题,如果不能上诉,那你只能等中止审理的理由消除才能恢复审理了。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超过上诉期限,可以向作出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诉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请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法院判决抗诉),还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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