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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有哪些内容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17 20:02:35 人气:3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管制是一种什么处罚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管制相关的内容。

 

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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