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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租赁汽车作抵押 骗抵押款20余万元获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12 19:39:31 人气:46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随着汽车租赁公司越来越多,一些不法之徒也趁机利用租赁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干起了违法犯罪的勾当。近日,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

 

  经审查查明,2015913,被告人李某与黄石市宏发汽车俱乐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3000元租金租走一辆东风本田思威越野车(鉴定价值57750),租期十天。后李某找制售假证人员以自己名义伪造了该车行驶证,并以假行驶证将车辆质押给王某某,获借款4万元用于挥霍。2015927,为偿还质押鄂B1T478号车辆的借款,李某利用自己芝麻信用担保客户的身份在神州租车官网下单租车,租走一辆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鉴定价值75600),后找制售假证人员以刘某的名义伪造该车行驶证,并委托刘某以假行驶证将车辆质押给罗某某,获借款3.9万元用于挥霍。2015108,李某因害怕自己租车被人发现,遂找到卫某出面租车,李某提供8000元租金交给卫某,卫某到被害人刘某所在的汽车租赁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走一辆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鉴定价值87550),并交与李某使用。后李某故伎重施,伪造该车行驶证,到寄售行质押借款时被识破,后被报警抓获。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他为处置骗租车辆,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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