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贿中纪委一处长 承包商获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11 21:37:00 人气:49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请托时任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处长袁承揽工程,并多次给予对方钱款共计618万元。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一审因行贿罪获刑5年后,行贿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请托中纪委官员承揽工程

 

  今年47岁的行贿人是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42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21日被逮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行贿人请托时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三处副处长的袁(另案处理),承揽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水泥厂、长春市103中学工程,为此多次给予袁钱款共计618万元。2016420日,行贿人被查获归案。

 

  一审因行贿罪获刑5年后,行贿人提出上诉,称其最后一次给付的100万元是袁索贿的结果。其向他人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不应计入向袁的行贿数额,一审量刑过重。

 

  行贿人的辩护人还认为,行贿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具有自首情节,配合查处袁案且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构成行贿罪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查明,行贿人为承揽工程项目请托袁,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竞争优势,使行贿人顺利中标安达水泥厂和长春市103中学项目,其获得的是“不正当利益”,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故该笔100万元仍属于行贿款,应计入行贿数额。

 

  袁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行贿人给予他人20万元购房款是经袁同意,并计入行贿人给予袁的工程好处费中,故该笔20万元仍属于行贿款。

 

  北京高院认为,上诉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

 

  中纪委“内鬼” 反腐败时搞腐败

 

  本案中的另一关键人物袁又是何许人也?据悉,20171月,央视播出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篇《严防“灯下黑”》中,首度披露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的落马细节。

 

  37岁的袁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高材生,大学毕业后直接考入中央纪委机关工作,曾经参与查办过慕绥新、马向东、武长顺等大案要案,也曾经立功受奖。多年来,袁利用自己的权力,承揽到总金额超过10亿元的工程项目。

 

  袁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最为恶劣的问题,是故意泄露案情。他不止一次将工作秘密拿来做交易。其中第一次发生在 2004年,他主动向某副部级干部泄露举报内容,而第一次泄密就换来了一个超乎他想象的大工程。

 

  2014年到2015年,袁在天津查办相关案件,时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的黄兴国就多次主动地与袁接触,打探武长顺案件、杨栋梁案件的相关信息,同时也套取、打探关于黄兴国本人一些问题线索,袁都一一告知。为此黄兴国多次请袁喝酒、吃饭,赠送名贵手表等贵重礼物。

 

  专题片称,这类秘密的泄露都会对纪律审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甚至破坏,但在利益驱使下,袁把纪律底线置之脑后。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北京晨报


上一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毒案件

下一篇:下一篇: 简述犯罪构成的要件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