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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特别没收的对象是什么样的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31 16:07:32 人气:36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核心内容:在没收财产的时候,有一个是特别的没收对象,那么这个特别的没收对象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这一古老刑种走过了由盛转衰的历史演变历程,在当今世界上已遭绝大多数国家淘汰。

 

违禁物品。即法律法令禁止私人自由持有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供犯罪所用或为了犯罪所预备的物品。如供杀人用的刀子、走私用的资金等等。

 

因犯罪所得到的物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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