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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因贩毒在2001年、2013年分别被判刑五年、九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任性”重操旧业。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代某、杨某(均已被判刑)在云南省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00颗,于次日驾车携带该批毒品到达重庆市荣昌区。
代某在荣昌电话联系郭某(已被判刑),约定以每颗25元的价格向郭某出售二人携带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郭某查验后,电话联系张某(已被判刑),约定以每颗28.5元的价格转售。张某后电话联系康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每颗30元转售。康某某随即电话联系李小某(另案处理),约定以每颗32元转售。吴某从李小某得知该信息后,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每颗34元转售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颗。
2014年4月1日4时许,吴某驾车搭载李某某等人到达重庆市荣昌区。途中,李某某将装有34000元的白色塑料袋交给吴某,吴某从中拿出获利的2000元,从32000元中拿出100元用于车费。
到达荣昌后,李某某与康某汇合,康某某带领吴某与李某某驾驶该车去往张某住处交易毒品,吴某将装有31900元的白色塑料袋交给康某,康某某取出其获利的1900元后,将装有剩余30000元的白色塑料袋在张某住处交给张某。
张某将其获利的1500元取出后,通知郭某前来交易毒品,郭某随即短信通知代某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颗前来交易。
代某和杨某二人携带毒品离开房间时即被抓获,并当场从代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了外用黑色塑料薄膜包装的红、绿色颗粒5小袋,经当面称量净重为92.75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上述从代某挎包内查获的红、绿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92.7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
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且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某贩毒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属犯罪未遂,结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案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重庆五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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