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男子参与走私偷逃税额超千万 获刑5年罚金40万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7 19:47:51 人气:55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迄今为止最大一起烟酒走私案件中,负责记录走私烟酒账目的被告人曾庆华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曾庆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0129月至2013814日期间,以简建华为首的由15人组成的走私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保货”的方式组织人员从越南走私烟酒入境,并运往防城港市防城区石角村等地交付。而被告人曾庆华则受陈海鹏的雇请,负责在货场清点接收及过驳至面包车的烟酒数量并做好记录。案发后,简建华等人已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但曾庆华却一直负案在逃。直至2014128日,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对东兴市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才将在逃的被告人曾庆华抓获归案。

 

  根据该团伙组成人员吴明龙、黄锦宁等人的手机短信及笔记本记录走私烟酒的信息统计,该团伙在20133月至815日期间,走私各类烟酒入境共计234073件,偷逃税款高达13亿元人民币。其中,在该走私团伙作案期间,被告人曾庆华共参与走私各类1400.8件又1347条香烟,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525866.39元。

 

  庭审期间,被告人曾庆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请求法院从轻发落。

 

防城港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庆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走私烟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考虑到被告人曾庆华在共同犯罪中系受他人雇请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认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防城港中院决定对被告人曾庆华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广西法院


上一篇: 刑事和解协议不履行民事部分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篇:下一篇: 保释后还能拘役吗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