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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唤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16 11:11:57 人气:70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

 

  一、传唤的性质:

 

  1.不具有强制性;

 

  2.不属于强制措施。

 

  二、传唤机关不派出执行人员/不得使用器械。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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