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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14 18:42:26 人气:3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谈到特殊累犯,不得不说其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会组织恐怖活动犯罪,对国家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那么,在刑法的规定中,怎样算是特殊累犯?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累犯又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受5年期限制,这是特别累犯和一般累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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