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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2800万炒股获刑6年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13 18:59:24 人气:46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挪用公司2800余万元炒股产生巨额亏损而无法归还,近日,新疆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出纳王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6个月。

 

  20077,被告人王某某受聘于乌鲁木齐市新疆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岗位,从事出纳工作。因业务原因,该公司以公司出纳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个人理财金账户,该账户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日常保管及使用,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还负责管理该公司下属公司在银行设立的用于代收租金的银行账户。在返还租金过程中,下属公司将资金转入被告人王某某保管的银行卡中,再由其将返租款转给各商户。

 

  20123月至2015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私刻公章、伪造变造审批表、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挪用该公司下属公司的经营资金,转入、转出其在不同银行开立的11个账户,并将大部分资金转入其用于绑定的股票账户中进行炒股,先后挪用资金累计总额为2800余万元,经法院查实,至案发王某某因炒股造成损失390余万元。

 

  201616,被告人王某某在与该公司对账期间,承认其挪用资金的行为,并以转账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向该公司退赔赃款17.8万余元。同年111,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不法事实。201623,其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11日被逮捕。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利用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不法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其犯罪所得未退赔部分,退赔被害单位。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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