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办假证建假网站骗取钱财 三人分别获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3 20:22:46 人气:45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三名被告人毛某、王某、罗某通过在网上搜索“职称”“教育”等关键词,加入这些QQ群,然后在群里发布相关办证信息,招揽客户办理假证,并把假证信息上传至其制作的虚假政府网站,通过让被害人在假网站查询信息,让被害人误以为所办的假证能在正规网站上查询到,三人以此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案发,被告人毛某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通过在网上发布、受理各种办证信息,制作、贩卖虚假的国家专业技术证书,并将虚假证书信息上传至其建立的虚假政府网站以供购买证书人员查验的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陈某、涂某、马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6100元。20147月至案发,被告人罗某通过发布办理各类证书信息招揽客户交由毛某办理的方式骗得人民币4800元。此外,罗某还采取同样手段,交由他人以上述方式办理,骗得被害人余某、洪某、吴某共计人民币8900元。20141012日,被告人毛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1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王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毛某、王某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毛某与王某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南昌青山湖法院


上一篇: 团伙盗窃酒驾撞倒同伙 先销赃后救人伤者身亡

下一篇:下一篇: 索要担保款不成便动粗 致人轻伤难逃责真不该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