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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范围仅限定为财物,传统意义上的财物是指有形的财产和物品。但在现代社会中,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等都具有价值,还有财产性利益,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旅游、提供劳务等可以转化成财产的利益。而且实践中行贿人已经不再局限于送钱送物,财产性利益事实上已经成为贿赂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受贿罪中的财物不仅是有形的财产和物品,还包括无形资产、财产性利益。 对于贿赂财物的范围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财物范围的规定,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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