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犯案后自首还需刑事处罚吗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诈骗案,被告人张某作案逃跑后在异地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受害人,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刑事相关法律及精神判处被告人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据杭州刑事律师分享,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2月份在温宿县古城新苑小区售房部从事楼房销售工作,同年11月从该售房部辞职。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冒充温宿县古城新苑小区楼房销售人员,在阿克苏市亿隆大酒店与被害人苏某协商温宿县古城新苑小区三栋一单元1002室的销售事宜。
而后被告人张某以温宿县古城新苑的名义与被害人苏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从被害人处收取了购房押金三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的钱款后即逃离阿克苏市。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向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人已就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杭州刑事律师提醒,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虚假购房协议书一份、证人刘某、蒋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和退赔款时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张某是自愿自首并诚心改过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悔改之意,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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