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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抑郁杀死满月儿子,二胎妈妈获刑四年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2 17:06:31 人气:40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二胎妈妈想生女孩没能如愿,产子后情绪波动患上产后抑郁症,在家庭矛盾、经济压力等重压之下,明某将刚满月不久的儿子从六楼摔下致死。2016113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6102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将明某故意杀人一案移送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渝北区法院于11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明某系一名美容师,2000年后便与丈夫一同从四川老家来到重庆打拼,时年已生育一子,正读小学。由于明某一直都有个“女儿梦”,所以在二胎政策全面放开之后,她便乘此“东风”如愿做了回高龄产妇。怎料事与愿违,今年4月份明某又产下一名男孩。面对眼前的现实,明某精神上极度压抑,情绪也波动无常。511日,明某不幸被诊断患有产后抑郁症。加之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和日积月累的家庭矛盾,明某愈发不堪忍受,难以自控的她便产生了杀死怀中宝宝的念头。就这样,原本是很多家庭梦寐以求的喜事,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悲剧。

 

  2016528日上午10时许,明某趁家人不在室内的时候,将出生四十余天的婴儿从六楼卧室窗户摔至楼下草坪绿化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孩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根据精神卫生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明某患有抑郁症,心理状态为中度异常,案发时受该疾病的影响,其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明某作案时系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同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最终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轻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四年。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明某将其出生不久的儿子从六楼摔下致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在量刑上,由于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最终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四年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精神,本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做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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