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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别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重新犯罪的;
(2)发现余罪漏罪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4)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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