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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爱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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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担保款不成便动粗 致人轻伤难逃责真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