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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处做了修改,新修改的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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