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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2/20 10:20:12 人气:5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帮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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