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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裁定的管辖是什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2/16 15:07:20 人气:65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找法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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