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教唆他人自杀是故意杀人吗?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2/15 17:07:37 人气:6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找法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教唆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他人自杀过程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

 

  如果教唆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上一篇: 什么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下一篇:下一篇: 索要担保款不成便动粗 致人轻伤难逃责真不该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