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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赵曦、张伟、程令国经预谋后,结伙抢劫女乘客。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赵曦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伟七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4万元;判处赵曦六年有期徒刑,罚金1.2万元;判处程令国五年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的判决。
张伟、赵曦、程令国经预谋后,于2010年2月间开车至本市东城区广渠门广渠家园等候抢劫目标。后程令国借故离开,自动放弃犯罪。张伟、赵曦继续等候。当26岁的江女士行至该处时,张伟、赵曦将江强行劫上张伟所驾汽车,并采取捆绑手段,抢得江随身携带的3张银行卡,在向江逼问出密码后,由赵曦通过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从3张银行卡内取出8300元;于同年3月间由赵曦驾驶汽车在本市朝阳区搭载28岁的陈女士,当车行至一路口时,张伟、程令国冒充乘客搭车。程令国坐于汽车前排假意威胁赵曦,张伟坐于后排持刀对陈进行威胁,并采用铁丝捆绑的手段,由程令国从陈包中抢得400余元、1张银行卡。张伟向陈逼问出密码后,由赵曦、程令国通过ATM自动取款机从银行卡内取出6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曦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曦伙同张伟、程令国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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