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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9/7 19:19:01 人气:159

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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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2115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南靖县某中学高中部找朋友,在高中部四楼看到林某某,因林某某曾与其产生过纠纷,被告人卢某某遂将林某某叫到男厕所内质问,并动手对其进行殴打,林某某也还手殴打卢某某,双方发生打架,双方均有受伤。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被告人卢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被告人殴打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被告人及被害人曾经都在漳州某学校就读初中,林某某在学校时有帮过与被告人卢某某有纠纷的人。因被告人卢某某平时不注意自己的道德素养,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冷静处置同学间发生的小事,而是斤斤计较,从而导致犯罪。从本案中可以发现,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程,要时刻引导未成年人认真学习,遵守法律法规,与人和睦相处,珍惜学习时光,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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