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 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 状态证明 案件情况的实物或 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注:
1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2012年修正)
2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证据必须要经过査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本身要求和实践情况看,收集来的证据不一定都真实,也不一定都被司法机关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事实是证据”或“证据是真实的”这一提法在逻辑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
3 、物证是证据的一种。故应将“真实”的提法从物证的定义中去除为好。
上一篇: 强奸后窃取被害人财物
下一篇:下一篇:
索要担保款不成便动粗 致人轻伤难逃责真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