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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也可能犯强奸罪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27 22:00:01 人气:51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关键词】女性 强奸罪 共同犯罪

 

  怀孕的妻子为了满足丈夫的欲望,竟然和丈夫合谋,帮助丈夫强奸了自己的女友。结果,夫妻两人双双进了大牢。日前,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丈夫叶某有期徒刑3年半,而“贤妻”张某因身怀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34岁的叶某和妻子在永康同一家工厂打工。妻子怀孕以后,无法与丈夫同床。去年119日,叶某暗示妻子张某,自己实在熬不住了,是不是找梁某来家里?

 

  梁某是张某的好友,考虑再三,“贤惠”的张某答应了丈夫的要求。第二天下午,张某邀请梁某到家里玩,梁某答应了。当天下午3时许,叶某下班回到家,将梁某按在床上。看到梁某奋力反抗,张某还帮助丈夫拉住梁某的手脚,叶某随后强奸了梁某。

 

  【争论要点】

 

  女性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主体?

 

  【法律界网站点评】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中国刑法给强奸罪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定义。其特征首先是,强奸是指强行发生性交。中国法律没有对“性交”的含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强奸罪中的“性交”是指生殖器交合。其次,犯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这是明文规定的。再次,强行性交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男性。

 

  不过,女性还是能够作为强奸罪的主体的,只是不能作为实行犯,而只能作为起组织、辅助或者教唆作用的共犯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在本案中,作为妻子的张某在叶某的暗示下,邀请被害人来家里玩,并在叶某实施强奸时帮助其拉住梁某的手脚,实施了辅助犯罪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从犯。

 

  虽然我国尚没有规定女性可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已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也不限于女性,使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外延都得到了扩张。在社会变化加速的今天,各类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相信我国刑法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上的规定也会有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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