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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21 21:40:42 人气:6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明确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一般不适用死刑。老年人犯罪除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特别大的以外,一般不适用死刑。二是一般适用轻缓刑罚。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通过采用刑事和解等方式,努力消除老年人与被害方的对立情绪。三是应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要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案老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

 

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涉罪老年人羁押措施适用程序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应尽可能慎用、少用或者不用羁押性措施,特别是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一般不应再适用羁押性措施。对于罪行较轻的,一般做不捕处理;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老年人,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以及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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