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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原因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31 8:55:21 人气:105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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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一般有几种原因,分别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提存的主体包括哪些?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

 

1、提存人,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因为提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是,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提存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

 

2、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3、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按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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