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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概念及程序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31 8:54:41 人气:8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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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二、合同提存有哪些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地点和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四、提存的程序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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