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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8 15:54:08 人气:9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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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政策依据: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450)附件2 《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第七条 2008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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