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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7 18:00:40 人气:10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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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吴某毕业后在某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工厂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厂方拿来了一份打印好了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让他签字。吴发现合同上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加大,可工资没有提高。吴某对此表示疑义。厂方态度强硬:“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

 

即使续签的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的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因为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吴某离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法》第47条确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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