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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签订时一定要谨慎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7 17:54:31 人气:80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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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简单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

 

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卖身”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生死”合同

 

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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