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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分配股利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外,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所以,对于股东来讲,其有必要未雨绸缪,在公司成立之初,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的频率、条件、方式、程序等具体事宜,以便使自己的分红权落到实处。
案例研读
法院判决认为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要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不予支持。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陆某某与上海虹口日杂花席总店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86号]认为,“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有权依据其持有的股权获得利润,股东行使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通过。本案中,虹口日杂店对于公司的盈利状况提供了《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表明截至2012年年底虹口日杂店并无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对此,陆某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虹口花席店具备可供分配的企业盈余,也无证据显示该店召开过合法的股东会会议并对于分配方案及每股份红红利作出过有效的审议和批准。陆某某亦无法明确表述其要求分配的是以虹口花席店哪一个或哪几个年度收益为基准的每股盈余分配金额及计算依据。综上,陆某某要求虹口日杂店分配利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
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通过,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是,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为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对于股东来讲,因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强制分红,即便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仅是亡羊补牢,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有必要未雨绸缪,在公司成立之初,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的频率、条件、方式、程序等具体事宜,以便使自己的分红权落到实处。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一、公司有必要将利润分配的频率和时间间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明,以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连续盈利却数年不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使小股东的分红权成为海市蜃楼。例如在章程中规定,公司实现盈利时可以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或中期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并制定详细的利润分配预案;股东会在年度或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做出后2个月内形成同意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公司每个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二、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例如“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为防止现金大量流出,降低公司长期的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应,违反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章程有必要规定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设置不同的现金分红档次。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实现盈利时可以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或中期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并制定详细的利润分配预案;股东会在年度或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做出后2个月内形成同意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每个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和比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项。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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