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系A公司的劳务派遣工,由公司安排某地工作。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吃饭,途中与他人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安机关认定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甲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A公司不服。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评析】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应包括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临时解决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而遭受的意外伤害。本案例中的甲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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