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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出资股东为Y公司占40%,N公司占60%。Y公司单方经营管理数年。N公司和Y公司针对A公司的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多次的书面函件交流,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股东会也未如期展开。为此N公司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前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评析】
公司是否被司法解散,裁判的标准是看是否存在公司僵局。而公司僵局只包括三要素:1.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这三要素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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