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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甲乙双方各自出资一半。后公司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人甲,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付清应缴纳的现金出资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析】
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本案系公司向登记股东乙追索出资的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在审理公司内部纠纷的过程中,还须具体考察股东之间有无出资设立公司的真实合意,股东有无承诺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事实。因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在签订公司章程之前,拟设立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需要一个具体的磋商过程,包括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期限、公司组织架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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