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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经营未果 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21 21:14:55 人气:154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起诉称,自己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后,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网络建设费及建设分中心的费用。为开展此项业务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而被告始终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此项业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被告返还相应费用

 

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析

甲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公司在张先生已经交纳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解除与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公司返还甲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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