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约定退股不再履行出资能对抗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5 17:20:40 人气:70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资合作协议书》,约定:B公司以固定资产方式入股到A公司,另有5名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出资。B公司的一处出资房产被依法拍卖。由5名自然人股东出席的A公司股东会作出《股东会议决议》,决定终止A公司B公司的合资合作协议,并尽快将B公司的股权划拔转出;双方合资合作期间的亏损部分,按照股份投资比例承担。双方做了一系列工作,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对合资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最终清算。B公司虽已将出资厂房交付A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协助办理四处出资厂房的更名过户,并用已拍卖房产的价格履行出资义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A的上诉内容,B不服上诉。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争议焦点是:产房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虽然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约定终止合资合作协议,并且双方已按照决议实际终止了合资关系,但B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退股程序,仅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部约定来对抗其法定的出资义务,不予支持。


上一篇: 怎么化解股权继承的风险?

下一篇:下一篇: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