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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某股东)设立了B公司。后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了股东出资纠纷,并闹上法庭。
B公司在运营期间,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最后一次,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为:
A公司作出书面决议变换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甲。
B公司做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为乙。
【法律法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评析】
工商登记公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因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人产生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乙是经工商登记的B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B公司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时,是公司对外部的行为,而且法院只能通过工商登记公示的法定代表人为依据。因此乙可以代表B公司参加诉讼,具有诉讼代理权。
甲是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而A公司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免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甲具有代表B公司对内提出诉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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