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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互联网圈两大科技媒体36氪和钛媒体终于正面开撕了!小编刚才看了一下36氪和钛媒体的主站,针对此事件的报道和声明均被放在主站Banner显著位置,这明显是隔空喊话、正面开撕的架势啊!
好吧,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讲讲事情的经过:
7月10日,钛媒体发布了一篇文章,文中揭露了36氪“明星项目”——猿团“涉嫌诈骗”,这一下创投圈炸开了锅。36氪当然也不是吃素的,当天晚上10点连夜发布声明,说钛媒体对36氪的报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断章取义、严重扭曲事实,对钛媒体的文章进行了反驳。
7月11日,钛媒体再次回应一篇《致36氪致未来,也致责任致信仰》,直指36氪并未正面回应“股权众筹”存在的问题,“极力撇清其与此事中涉及的股权众筹业务的关系”,并且避重就轻地研究钛媒体的发文动机,在律师函最后竟然还搬出了政府管理部门来暗示施压。
虽然这次公开撕逼事件中36氪的姿态非常强势,不仅发了律师函还扯上了“有关部门”,由于微信公众号平台有留言筛选功能,36氪发的声明在微信上一片支持之声。
然而,36氪主站并没有留言筛选功能,这导致36氪在自己官网上发的声明留言区里居然骂声一片,大多数都是骂36氪对于这次的危机公关事件不仅没有处理好,简直是惨不忍睹啊!
看到这里可能小伙伴们一脸懵了,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众筹股权投资是一种较为新型的投资方式,相较于传统的风险投资,投资人不再局限于机构,还包含自然人。
另外,这种投资方式创业项目与投资人除了平台上的局部交流,就没有更深入的接触。众筹股权投资虽然能够开拓个体投资方式,扩大创业者的融资渠道,但行业本身应该考虑更多补充方案,填补这个形式的漏洞。
股权众筹早在2015年最为火爆,36氪是当中的佼佼者。这次深陷其中,其实业内人士都表示这并不意外。这类投资运作模式有不少优势,能够拓宽投资人的范围,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隐患,例如投资人门槛过低,容易带来双向影响。小e今天就来详细解读下股权众筹以及其背后存在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概念
小编先简单说下它的概念,股权众筹是指,企业会面向普通投资人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此外,对股权众筹还有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进行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对VC的一个补充。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股权众筹的出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的情况。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对项目创立者而言
是公开发行证券还是非法集资的风险?
1、众筹与非法集资风险的界限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2、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认定
非法集资罪的定义: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集资犯罪的客观方面: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1.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
2.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3.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
4.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
5.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对众筹平台经营者而言
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其法律风险有两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风险,二是刑事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风险
众筹平台的参与者众多,众筹平台应该从项目核准上充分审核,如果因其审核不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因项目发起者违约,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保障,则有可能导致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大量民事诉讼。
2、刑事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作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3、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
其实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而言,还存在着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现行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对公众投资者而言
股权众筹平台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进行运作,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项目资金到位后,如何监管资金流向等,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届时,投资者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
股权众筹风险如何防范?
1、针对立法者
对股权众筹中已经体现出来的这些法律风险,最根本的对策是立即完成相关立法,对众筹平台及股权众筹流程和行为提出规范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众筹平台的地位和性质,即众筹平台并非如一般居间人仅为投资者和项目公司提供信息的传递,而是应当参考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性质,明确众筹平台应当满足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应当具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2)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即对投前、投后及退出各阶段的信息披露提出明确的范围、内容、时间等要求,并由众筹平台承担一定的审核及担保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仅是项目公司的情况,还应当包括投资架构、众筹平台和领投机构的情况、投资文件、资金监管情况等等。
(3)制订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强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规范单一投资者在单一项目的投资上限。
(4)明确众筹平台或领投机构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应当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众筹投资者的权利和权益,以保障众筹投资者的利益。
2、针对投资者
在当前国家尚未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时应当采取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法律风险:
(1)尽可能挑选信息披露相对完善的众筹平台。同时,应当就拟投资项目所处产业、市场、竞争对手、创始人等状况尽可能多地从第三方处了解有关信息。而在投后,也应随时跟踪与项目有关的信息。
(2)选择有由专业机构担任领投方的众筹项目。投资者应在了解领投机构的过往业绩、行业口碑、擅长投资领域的情况下,选择适合的领投机构。
(3)尽可能选择有反悔期的众筹平台。反悔期是指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后至实际完成出资之间可以撤回投资决策的期间。反悔期的存在可减少冲动决策带来的不利后果。
(4)投资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财结构等状况,按照风险分散原则设定单一项目的合理的投资上限,从而尽可能避免股权投资的高风险。
(5)投资者在签署有关投资文件时,应当关注投资文件中有关投资者的权利和保障性措施。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在线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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