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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甲使用了伪造的公章。后A公司被B公司起诉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A公司认为甲私刻公章,没有公司的真实印章合同不发生效力,对其无约束力,不需要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评析】
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力,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因此A公司需要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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