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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离婚纠纷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3 20:55:14 人气:54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

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条规定,对于个人财产投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收益来看,一是:婚前一方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二是:婚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取得的收益。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已对涉及的股权分割有了具体的阐释,可以就个人的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及收益部分主张分割。是否成为股东,还是只能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则需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向股东主张股权转让。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遵照执行。

 

企业家应该如何防范

离婚纠纷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婚前协议

当婚姻生活、财产关系不再是两个人这么简单时,理智就会越加“骨感”和现实,对风险的规避就成了一种正确和必然的选择,因为,你要对“别人”负责,而不只是婚姻的组合。当年郭台铭娶曾馨莹为妻,与之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如果离婚,郭名下股权不进行分割,不会影响到鸿海公司的估值和未来的经营发展。因此在郭台铭结婚后,公司股价反而有所提升。

 

婚前协议的益处

在企业家的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对夫妻共同持有的企业股权进行分割时,会结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处理,这使得财产核实、认定、分割需要很长时间,股权分配拉锯战能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但公司股东如果能够与配偶签订详尽的夫妻财产协议,包括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将极大地减少离婚对公司股权结构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如何签署

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通过协议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还是个人所有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以及保障相关公司、股东的权益。

 

为了增强协议的证据效力,企业家还可以就婚前协议进行公证。

 

二、办理个人财产公证(这部分在考虑简化或者删除,并入到婚前协议中)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个人财产公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未婚男女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个人财产公证。一种是已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办理登记。

 

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一是可以确保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二是由于公证文书具有法律赋予的特殊的证据效力,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避免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清,而将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的结果。

 

办理之后,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婚姻存续期内将部分财产权(比如公司股权)转移。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也可以享有独立的婚内个人财产。这样,既能让夫妻双方在信任基础上保持财务相对独立性,而且在对外债务方面也有好处,可避免另一方的财产被追索。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公司法人财产与企业家个人财产混同

很多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公司相关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中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实际上是等同的。一旦某一个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业制度的意义在于:企业法人与股东相互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在企业家的离婚诉讼中,企业法人就可以独立于夫妻双方,作为第三方民事主体,站在自己的角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人有权阻止离婚诉讼的任何一方侵害公司的利益,否则可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可说可不说:如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5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可以通过签订股东特别协议、修订章程等形式来规避公司股东离婚诉讼所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如果要求分割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还必须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中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存在相关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但这些规定还需要公司股东通过签订股东特别协议或修订章程等形式来具体细化,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

 

如:异议股东行使购买权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如何确定?委托评估的,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如何确定?甚至还可以事先确认异议股东股权购买合同的版本,事先对股权转让的主要条件进行安排。

 

五、股权信托

对比婚前协议及婚内个人财产公证,更好的风险隔离工具便是“遗嘱+保险+家族信托”。

 

《信托法》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可不仅仅是眼下的理财工具。因为,委托人的目的可以是理财,也可以是其它需求。由于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其他的固定财产,这部分财产做成信托后,在离婚时不需要再进行分割。如果两人信托的受益人均为自己,那么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则属于共同财产。

 

相较于婚前协议,采用股权信托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其一,信托是委托人单方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不需要家庭成员的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不让家庭成员提前知晓相关安排;其二,信托受《信托法》调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一些不利的法律规定;其三,家族信托对财产采取持续管理和隔离管理的模式,无论财产怎么变动,都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婚前协议与婚内财产公证,家族信托对资金门槛有较高要求,国内信托公司对设立单笔家族信托要求的资金门槛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信托并非绝对安全。此前在香港或者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已经有信托被击穿的案例,这大都因为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或者信托设立之目的是为了剥夺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六、尽量避免配偶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

创业初期,夫妻档企业成本低,效率高,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利益也易得到保障,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正所谓两人同心,其利断金。一旦夫妻反目,就会将家庭矛盾转移到公司经营管理中来,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障碍。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当,双方又互不妥协,互不退让的话,则可能导致公司连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召开,一切事务都处于瘫痪之中,陷入公司管理僵局。如果夫妻对簿公堂的话,则可能面临公司财务状况审计、公司股权分割、公司财产冻结、公司经营权争夺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公司陷入破产边缘。

 

最后,重视婚姻家庭律师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律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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