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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车辆出售后,一人独吞车款拒不给付合伙人,再要担保人履责赔偿损失。9月2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合伙纠纷案,判决康某给付王某车辆转让款2.2万元。
2006年4月,王某与康某二人合伙出资购买货车一辆从事货物运输。2007年8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二人将该车以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郭某称当天无钱,要求第二天付款,二人怕郭某收车后不付款,要求提供担保,结果郭某叫康某某进行担保,并由康某某出具担保书。第二天,康某某将郭某所付6.6万元购车款转交给康某手,并由康某出具收据,因康某某的担保书在王某手,故当时没有及时收回。康某收得6.6万元后,没有按王某所占1/3股份及时将钱给付王某,而是一人独占,王某经催要也不给付。王某便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康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康某将合伙所有的车辆出售,康某收受该车款后,应按双方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及时给王某,现康某一人独自霸占,拒不将王某应得车款给付王某,有违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康某某只是对该车在买卖过程中车主收取购车款,对原车主负责进行担保,现买主已支付了车款,买卖双方已货款两清,康某某的担保职责已完成,责任已免除,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康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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