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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女士、宋女士和邓女士三人因建行丰台支行不能返还三人1992年委托该行保管的法人股,分别将建行丰台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行返还有价证券或者赔偿现金价值。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股票与一般保管物不同,三人并没有丧失所拥有法人股的相应权利为由,分别判决驳回了三人的诉讼请求。
1992年,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旅公司)与当时的建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签订法人股包销协议,约定信托公司包销北旅公司的法人股。戴女士、宋女士和邓女士三人经信托公司分别购买了北旅公司法人股10000股、1000股及12500股,并得到每张500股面额的股权证。三人将上述股权证交由建行丰台支行代为保管,该行向三人出具了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并收取了保全费用。后因国家体改委等部门要求对于个人持有的法人股,公司或法人股东无回收或收购能力的,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建行丰台支行逐步回收个人持有的北旅法人股股权证,并于1994年将收到的股权证交回了信托公司,现该行无法返还股权证。
戴女士三人认为双方已形成有效的保管关系,建行丰台支行负有返还有法人股股权证的义务,因此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股权证或者赔偿现金价值。
对此,建行丰台支行辩称,涉案股权证由建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进行集中托管,该行只是接受委托,代理出具保管单。因此,戴女士三人应向股权证的托管机构以及该股权的企业主张权利,确认自己的股东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女士三人出示的有价证券代保管单上加盖有丰台支行储蓄债券科的印章,该行收取保管费并曾保管相关的股权证,双方存在有效保管合同关系。但股票系有价证券,与一般保管物不同,建行丰台支行虽不能返还股权证,并不必然导致三人丧失北旅公司股票的相应权利,三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建行丰台支行不能返还股权证而丧失其股票权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三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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