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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分道扬镳 债权债务“扯不清”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3 21:52:33 人气:66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对合伙帐目进行了结算,所欠合伙人的债务本应归还,而合伙人却以子虚乌有的理由进行抗辩。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债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熊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欠款5千元。

 

  200781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合伙做生意。2008516日两人拆伙,对合伙期间的各种各类数目进行了结算,并于同日签订了《拆伙协议》,被告熊某应支付5千元给原告黄某,并具下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欠款5千元。

 

  被告熊某辩称,合伙期间雇请了被告的儿子做事,但却未支付任何工资,同时原告没有负担合伙期间的房租、税收,还另外收走了一笔2千元的货款,均应从5千元的欠款中冲抵。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在合伙终止并经合伙双方结算完毕后,被告对所结欠的款项应全面及时地履行支付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付工资、房租、税收及多收货款,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石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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