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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人未偿还利息,银行遂要求提前还款,并主张复利。8月1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陈福滨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石城县某银行借款2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驳回了原告石城县某银行要求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请求。
2008年9月16日,原告石城县某银行与被告陈福滨签订了《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以其所有的两处房产作为担保,借期二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0.899‰计算,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若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加收50%罚息计收利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被告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20万元借款。此后,被告未按期还息,其本人也下落不明,无法按约定清偿利息,故原告以被告经营状况恶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本付息。现因被告经营状况恶化,且下落不明,无法按期归还原告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因被告借款尚未到约定的归还期限,原告主张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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