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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失踪致账户少8万 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获支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9/28 12:01:22 人气:141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某贸易公司遗失一张空白转帐支票,致使账户缺失8万元。经调查发现该款被划入一无业务来往的纸业公司,故该贸易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贸易公司的诉请。

 

  20082月,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某贸易公司遗失一张空白转帐支票。嗣后,经财务部门盘帐,发现帐户中缺少8万元。为此,贸易公司向银行查询得知,该笔票款于2月底划入某纸业公司的银行帐户中。贸易公司认为,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和经济往来,对方取得票款亦未给付相应的对价,其占有该笔票款,构成不当得利,故请求判令该纸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纸业公司辩称,该票据是原告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后由案外人向被告支付的货款,被告取得这张票据是合法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确认收取了原告的票款8万元。依据系争票据载明的事项:出票人为原告,收款人为被告,该票据反映的内容为原、被告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但经法院查明,原、被告间不存在业务和其他相关经济往来。被告也辩称该支票是原告用于给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后由被告基于和案外人的业务往来而取得,然而,被告提交的证据仅仅证明原、被告与案外人间存有业务往来,案外人的情况说明也与支票的文义记载事项不相一致,不能证明其取得该票据存有合法依据。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8万元。

 

  [法官提醒]

 

  票据因其流通性的特征而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运用,企业经营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票据,在签发票据时,应尽可能地将票据事项记载完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行使票据权利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应的审查工作并保管好有关交易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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