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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申请票据除权被判赔偿11万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9/27 8:57:11 人气:130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近日,江西上饶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虚构事实恶意申请法院催告除权,构成侵权,造成某塑料福利厂损失11万元,故依法判决其赔偿损失11万元。

 

  2007413日,祝某因需要资金向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借款,王某将公司所有的、可背书转让的5张银行承兑汇票计人民币20万元借给祝某,并在收条上约定同月30日归还。祝某得到票据后,于415日将汇票作为还款交给其表弟管某,由管某出具收条,管某即于同日又将该汇票交给了某塑料纺织福利厂。该厂取得汇票后,分别背书转让给后手用于支付所欠债务,其中2张汇票计金额9万元已承兑,另3张汇票由于某实业有限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致使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为此,某塑料福利厂向后手支付了11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某塑料福利厂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涉案3张票据,应依法享有该票据权利。而某实业有限公司虚构事实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属于恶意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理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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