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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担保人是否签字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24 22:22:23 人气:8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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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是合同担保人担保之后才再次签订的变更补充协议,担保人只有在知道并且同意的情况才需要对补充协议承担责任,否则,是只要对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就可以了,接下来给你介绍一下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担保人是否签字的法律知识。

 

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担保人是否签字

 

担保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在补充协议上面签字。

 

借款人和债权人没有通过担保人自行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担保人对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没有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仅限于借条的主内容。

 

补充协议是对合同的变更,对签字的各方生效。如果少一方保证人,该保证人不能因合同变更而加重责任。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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