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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深陷网恋负债7万 一纸诉状怒告“男友”还钱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0 11:34:32 人气:54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当庭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戴某借款51000元,自借款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女孩戴某是湖南某大学的大三学生,20152月,与男子周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4个月后,待两人感情稳定,周某便以各种理由向戴某借钱。戴某不但将自己学费借给周某,还受其指使,利用自己大学生的身份前后分9次通过银行进行网络小额贷款,再转借给周某,共计7万余元。后戴某发现周某早已成家生子,一直编造借钱理由哄骗自己,于是告知家人并报警。因两人是恋爱关系,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双方则达成了调解协议: 1.周某当即偿还戴某学费19000元;2.周某以戴某名义所借款项及利息共计51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逐月还清,每月支付4250元,如逾期未还,按每月3分的利息计算,亦可起诉。事后,周某一直躲避,无法联系。戴某无奈,凭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和欠条诉至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戴某基于对周某的感情信任,将学费和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网络小额贷款,分多次借予周某,双方自愿签了调解协议和欠条,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周某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还款;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月息3分,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月息2分),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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